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3409号
原告:唐嫣。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夏青,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光,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兴市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荷花集镇(王江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77723369K。
法定代表人:万亚丁。
原告唐嫣与被告嘉兴市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唐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嫣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国明
代理
审判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肖慰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