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财保151号
原告:程淑华,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久明,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淑华与被告汪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淑华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汪久明所有的价值690513元的财产。担保人安庆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裴润东分别以其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皖H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程淑华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汪久明所有的价值690513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安庆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查封担保人裴润东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