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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财保151号

程淑华与汪久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淑华,汪久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财保151号

原告:程淑华,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久明,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淑华与被告汪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淑华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汪久明所有的价值690513元的财产。担保人安庆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裴润东分别以其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皖H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程淑华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汪久明所有的价值690513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安庆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查封担保人裴润东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