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执恢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友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财有,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德祥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光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南友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德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友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德祥投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南友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2016)豫06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保军执行员 杜雪州执行员 李胜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