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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142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伟、余晓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六合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伟,余晓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园林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钟坚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万伟,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余晓倩,女,汉族,1982年4月15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伟、余晓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余晓倩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XXX路XXX号X幢XXX室房屋。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上述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经合议,

裁定如下:决定拍卖被执行人余晓倩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XX路XXX号X幢XXX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王 敏执行员  黄 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秋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