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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异67号

王金阁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异6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阁,男,汉族,1961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金阁,男,汉族,1961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桥西区,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2402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王金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王金阁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金阁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连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岳洪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