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09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B2座1-2层。
负责人:马曙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洁,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涛,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头二营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因与被申请人任涛、北京中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宝刚
代理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