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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539号

姜某某与被告长岭县三青山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某某,长岭县三青山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539号原告姜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长岭县三青山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周某某,系村委会主任。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长岭县三青山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是某某村村民。因被告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依法给我发包家庭承包地,我于2007年向长岭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长岭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农仲裁字(2007)第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某村发包给姜某某与其他村民一样数量和等级的土地。”我与被告于2009年4月17日签订《补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发包给我土地3.244垧,并确定了该土地的四至。其中,1.72垧土地由我经营,合同中另外1.524垧土地一直由其他12户村民经营。被告始终未履行交付土地使用权的合同义务,期间我多次主张权利未果。被告于2014年3月10日又给我出具《确认书》,确认《补地承包合同》有效并认可合同中的义务。但依旧未履行交付土地的合同义务。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交付3.244垧土地使用权的合同义务并为原告申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补地承包合同》、《确认书》不能成为法院管辖本案的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某某村村民。因被告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向原告发包家庭承包地,原告于2007年向长岭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长岭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农仲裁字(2007)第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某村发包给姜某某与其他村民一样数量和等级的土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4月17日签订《补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发包给原告土地3.244垧,并确定了该土地的四至。该3.244垧土地中的1.72垧由原告经营,另外1.524垧土地一直由其他12户村民经营。被告始终未履行交付土地使用权的合同义务。被告于2014年3月10日又给原告出具《确认书》,确认《补地承包合同》有效。原告起诉12户村民中王中发、贾双城等村民返还承包地使用权、停止侵权。本院以原告不具备向12户村民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应向三青山镇某某村委会主张权利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定。原告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2013年1月21日,原告向长岭县三青山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三青山镇人民政府责令某某村委会依法发包给原告与本村村民一样数量和质量的土地,三青山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60日内未给予答复。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长岭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长府复不字(2013)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不予受理的决定。上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材料,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

本院认为,长岭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某某村发包给姜某某与其他村民一样数量和等级的土地”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4月17日签订了《补地承包合同》,确定了补地面积、四至。被告又于2014年3月10日给原告出具《确认书》,确认《补地承包合同》有效。尽管庭审时被告对《补地承包合同》和《确认书》现持否认意见,但是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当时的行为不是自愿和合法的。并且长岭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被告未起诉,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作出《补地承包合同》和《确认书》的行为已经是在履行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后,被告在实际工作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原告未实际得到《补地承包合同》中确定的承包地经营权。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出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诉求的核心是《补地承包合同》中的承包地经营权,该土地经营权与12户村民之间的争议,原告应持《补地承包合同》和《确认书》等相关证据,由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景富

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

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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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王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