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81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晋江市。
主要
负责人:陈金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榕星,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蓥莹,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支行员工。被告施小惠,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杨进步,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杨德康,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杨准备,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诉讼请求1.被告施小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元及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2.被告杨进步、杨德康、杨准备对被告施小惠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符合双方合同及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施小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借款22000元及及截至2016年7月25日已欠的利息、罚息、复息4291.57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杨进步、杨德康、杨准备对被告施小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施小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号:40×××50;开户行: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账户名:晋江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45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28.5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寿华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雅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