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1400号
申请人:厉运明,男。
被执行人:袁安妹,男,申请执行人厉运明与被执行人袁安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122民初2033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限期内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122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志刚
审判员 刘永保
审判员 宗云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