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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执1400号

厉运明与袁安妹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厉运明,袁安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1400号

申请人:厉运明,男。

被执行人:袁安妹,男,申请执行人厉运明与被执行人袁安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122民初2033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限期内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122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志刚

审判员  刘永保

审判员  宗云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