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4执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文锋。被执行人唐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峰与被执行人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的(2015)嘉民二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592000元,案件受理费4860元、执行费8369元及逾期履行债务的利息等。经到银行、交警、工商、房产部门查询和家中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勇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024执2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陶平
审 判 员 李文平
人民陪审员 胡春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尤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