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恢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娇梅,女,1956年6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何光明,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何梓玮,男,1992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何恒长,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娇梅与被执行人何光明、何梓玮、何恒长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翰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周裕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楚佳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