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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恢34号之一

何梓玮等与何恒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娇梅,何光明,何梓玮,何恒长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恢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娇梅,女,1956年6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何光明,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何梓玮,男,1992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何恒长,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娇梅与被执行人何光明、何梓玮、何恒长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翰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周裕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楚佳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