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贺勇,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隆林蒙达无公害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路1832号。法定代表人伍蒙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伍蒙福,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人贺勇与被执行人隆林蒙达无公害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伍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执行人隆林蒙达无公害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伍蒙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贺勇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隆林蒙达无公害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伍蒙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四查两查反馈信息调查取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隆林蒙达无公害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伍蒙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贺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本,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隆民一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卫革
审判员 吴应钦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