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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85号

贺勇、隆林蒙达无公害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勇,隆林蒙达无公害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伍蒙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贺勇,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隆林蒙达无公害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路1832号。法定代表人伍蒙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伍蒙福,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人贺勇与被执行人隆林蒙达无公害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伍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执行人隆林蒙达无公害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伍蒙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贺勇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隆林蒙达无公害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伍蒙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四查两查反馈信息调查取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隆林蒙达无公害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伍蒙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贺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本,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隆民一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卫革

审判员  吴应钦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