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875号
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圣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正阳,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宏彬,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宏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杨宏彬已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许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英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