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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6926号之一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徐丽、陶凯、成都源百优物流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徐丽,陶凯,成都源百优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6926号之一

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凤奕。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军龙。

被

申请人:徐丽,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

申请人:陶凯,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

申请人:成都源百优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徐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徐丽、陶凯、成都源百优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徐丽、陶凯、成都源百优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57815.09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X号房屋(权X,建筑面积:100.47平方米)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并提供相应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徐丽、陶凯、成都源百优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57815.09元的限额内予以保全;

二、对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所有的位于X号房屋(权X,建筑面积:100.47平方米)产权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冻结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成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