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6759号
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海兰村海琴酒店公寓E-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741876。
法定代表人:高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鸿翔,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鸿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登记立案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熊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熊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汪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