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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5263号

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长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长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263号原告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宏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云启。被告张长贵,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长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房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贾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