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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1537号

李霞、杨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1-12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霞,杨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1537号

申请执行人:李霞。

被执行人:杨书军,李建强。本院在执行李霞与杨书军,李建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冻结被执行人杨书军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02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王光耀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秀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