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1537号
申请执行人:李霞。
被执行人:杨书军,李建强。本院在执行李霞与杨书军,李建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冻结被执行人杨书军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02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王光耀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秀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