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1民初2000号

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学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张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31民初2000号

原告: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泗水县金庄镇。组织机构代码,70634547-3。

法定代表人:邢东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春年,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军,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张学明,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璐瑶,泗水泗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常春年、张军、被告张学明的委托代理人梁璐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1年8月开始在原告处工作,在2016年经济大环境低迷,企业处于困难时期,作为老员工理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可被告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于2016年4月30日擅自离职,给原告造成停机等经济损失。原告不应当支付给被告经济补偿金。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7018元。

被告张学明辩称,我自2001年8月就被原告招工在其处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原告处工作15年,自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30日因原告无故拖欠长达10个月的工资和一直未缴纳养老保险,我及多名同事多次与公司协商,原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拖欠工资。被逼无奈我提交书面辞职手续,于2016年4月30日正式离开公司。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泗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泗劳人仲案自(2016)第18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为逃避经济赔偿责任,再次起诉。原告认可双方劳动争议的事实,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险法》相关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拖欠的工资、法定经济补偿金及相应的加倍赔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请求法庭维持仲裁裁决并判决原告支付加倍赔偿金和补缴社会保险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1年8月开始在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作期间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离开公司。现原告拖欠被告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工资20384元。被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259元。被告离职后,向泗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7360.8元,并支付加倍赔偿金27360.8元;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1041.2元及赔偿金82082.4元;原告补缴2001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43810.74元。2016年7月6日,泗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泗劳人仲案字(2016)第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原告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0384元;

二、原告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7108元;

三、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

原告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被告未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主张原告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致使被告辞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应依法支付给被告经济补偿金27108元(2259元×12个月),对于被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张学明工资203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张学明经济补偿金271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米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