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30执205号

(2016)陕0830执20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某,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205号申请人执行人梁某,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清涧县。被执行人惠某,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清涧县。本院执行梁某与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梁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30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祖庆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郝浩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