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2401号
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台北市。
委托代理人:万亚南,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凤凰娱乐会所,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经营者:王家富,男,1988年4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佳修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凤凰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佳修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佳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为564元,由原告叶佳修承担。
审 判 长 马 箭
审 判 员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张俊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