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409号申请执行人陈淅江被执行人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少普陈淅江与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淅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淅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淅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秩序不受秩序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志勇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庞士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松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