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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9115号

XX招、黄爱华等与陈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XX招,黄爱华,黄青青,陈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115号

原告:XX招,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黄爱华,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黄青青,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烈侯,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丰,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招、黄爱华、黄青青与被告陈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招、黄爱华、黄青青于2016年9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招、黄爱华、黄青青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XX招、黄爱华、黄青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XX招、黄爱华、黄青青负担。

审判员  曾云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