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115号
原告:XX招,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黄爱华,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黄青青,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烈侯,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丰,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招、黄爱华、黄青青与被告陈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招、黄爱华、黄青青于2016年9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招、黄爱华、黄青青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XX招、黄爱华、黄青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XX招、黄爱华、黄青青负担。
审判员 曾云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