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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3086号

冯才军与胡金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胡金华,冯才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3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金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才军。

上诉人胡金华因与被上诉人冯才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6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金华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金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697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华

审判员  王慧

审判员  陈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