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3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金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才军。
上诉人胡金华因与被上诉人冯才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6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金华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金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697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华
审判员 王慧
审判员 陈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