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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恢306号

贾云玲与刘战峰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云岭,刘战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306号申请执行人贾云岭,男,1973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战锋,男,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贾云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27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战锋返还转让费及购房款13488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标准计付转让费30000元之利息(其中20000元由2011年9月10日起计付利息至给付之日,10000元由2013年8月1日起计付利息至给付之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和本案执行费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2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巨西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