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921号原告董×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董×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传京
人民陪审员 姚玉河
人民陪审员 唐险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缘钰 百度搜索“”
董文霞诉赵建军离婚纠纷一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921号原告董×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董×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传京
人民陪审员 姚玉河
人民陪审员 唐险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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