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256号
申请人:郑凤英,女,194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矿区。
被
申请人:赵艳军,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孟州市。
被
申请人: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新洛路中段。
被
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王庆磊。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本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艳军驾驶的豫H×××××-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艳军驾驶的豫H×××××-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郑凤英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 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