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王舒宇,女。被执行人王军洲,男。王舒宇与王军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1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军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舒宇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军洲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王军洲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舒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军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舒宇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军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舒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春芝
审判员 齐军平
审判员 刘龙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二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