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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330号

王维山与安达市嘉和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维山,安达市嘉和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王维山,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安达市嘉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孟庆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红,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申请执行人王维山与被执行人安达市嘉和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5)安先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维山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执330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胜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