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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2350号

李万强、唐贤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万强,唐贤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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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2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强,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贤志,男,汉族,1956年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卢子彬,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万强因与被上诉人唐贤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3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李万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上诉人李万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万强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法院确定的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上诉人李万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文飞

审 判 员  刘玉琬

代理

审判员  唐欣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 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