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2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强,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贤志,男,汉族,1956年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卢子彬,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万强因与被上诉人唐贤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3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李万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上诉人李万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万强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法院确定的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上诉人李万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文飞
审 判 员 刘玉琬
代理
审判员 唐欣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 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