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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757号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同东、王崇旗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同东,王崇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路69号。被执行人张同东。被执行人王崇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同东、王崇旗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成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火文胜

审判员  许卫民

审判员  王军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卞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