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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8执276号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8执276号刘成,男,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土地局家属楼,联系电话177××××0859。孟庆华,男,住所地吴桥县宋门乡污水处理厂本院在执行刘成申请孟庆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成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吴民初字第0089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振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