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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3796号

李大伟与韩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大伟,韩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3796号原告李大伟。委托代理人蔡连俊。被告韩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伟诉被告韩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大伟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大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由原告李大伟负担。

审判长  孙玉坡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元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