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3796号原告李大伟。委托代理人蔡连俊。被告韩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伟诉被告韩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大伟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大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由原告李大伟负担。
审判长 孙玉坡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元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
李大伟与韩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3796号原告李大伟。委托代理人蔡连俊。被告韩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伟诉被告韩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大伟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大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由原告李大伟负担。
审判长 孙玉坡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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