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5刑初153号公诉机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侠,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望奎县。2016年8月2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赫晓华,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望奎县。2016年8月2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红检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侠、赫晓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晨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侠、赫晓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张侠、赫晓华受雇于一名男子(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驾驶蓝色厢式货车至大庆市红岗区创伤医院附近,由他人(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将车开走装载原油。8月1日22时许,张侠、赫晓华返回大庆市红岗区创伤医院接车,欲将原油运至吉林省内销赃。期间,张侠负责驾驶,赫晓华负责押车。二人行驶至大广高速红岗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收缴原油重43.54吨,价值人民币89477.14元。现涉案原油已经全部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侠、赫晓华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侠、赫晓华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张侠、赫晓华驾驶蓝色厢式货车至大庆市红岗区创伤医院附近,由他人将车接走装载原油。8月1日22时许,张侠、赫晓华返回大庆市红岗区创伤医院接到该车,欲将原油运至吉林省内销赃。期间,张侠负责驾驶,赫晓华负责押车。二人行驶至大广高速红岗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收缴原油重43.54吨,价值人民币89477.14元。现涉案原油已经全部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涉案车辆、原油(照片);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过称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原油回收证明、原油价格证明、价值计算说明、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服务合同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同案说明、户籍信息;被告人张侠、赫晓华的供述及辩解;原油含水检测报告;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侠、赫晓华明知原油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进行运输、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涉案赃物原油被收缴,本院量刑时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赫晓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文辉
代理
审判员 孟庆祝
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颖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