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662号
原告:王英林,男,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孟浩,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闫和平,男,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茂谦,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林与被告闫和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林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闫和平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部分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林撤回对被告闫和平的起诉。
审判员 盛怀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耿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