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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3340号

梁伟航与广州市中裕庄建筑机械仓储有限公司、简柏雄股权转让纠纷2016民终1334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中裕庄建筑机械仓储有限公司,简柏雄,梁伟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中裕庄建筑机械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简柏雄。

上诉人(原审被告):简柏雄,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伟航,住广州市番禺区。

上诉人广州市中裕庄建筑机械仓储有限公司、简柏雄因与被上诉人梁伟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简柏雄、上诉人广州市中裕庄建筑机械仓储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以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没有异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简柏雄、上诉人广州市中裕庄建筑机械仓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简柏雄、广州市中裕庄建筑机械仓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简柏雄与上诉人广州市中裕庄建筑机械仓储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庞智雄

审 判 员  曲卫东

代理

审判员  丘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金芬谢东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