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506执44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陶建梅与被执行人李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良英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良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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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建梅与李良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506执44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陶建梅与被执行人李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良英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良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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