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097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04371512Q,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9-115号。
主要
负责人:苏守铭,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周,男,系该支公司员工。
被告:杨素女,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与被告杨素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步雄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方俏俏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