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1652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宋文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宋文华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65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王百荣,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嵘,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娜,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文华,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宋文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

审 判 员  宋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天天

书 记 员  张玮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