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5429号
原告: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850号。
负责人:朱小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鹰、张子华,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王氏盛旺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盘屿路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850号6号楼2层209店面。
法定代表人:王银堂。
原告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与被告福州王氏盛旺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987元,减半收取计2993.5元,由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翁 昕
人民陪审员 潘珠英
人民陪审员 吴国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友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