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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执字第149号

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文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文英,邱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兰经济开发区金沙一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71652676-1。法定代表人韩志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文英,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广丰区。被执行人邱新,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周文英、邱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49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省院作出(2015)赣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根发

审 判 员  张文中

代理

审判员  谢善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华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