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1225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历明,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42026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自动履行执行标的30000元。本案执行到位标的30000元,剩余390265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湘宁
审 判 员 甄上标
代理
审判员 李征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