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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596号

王保良与欧阳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保良,欧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596号申请执行人王保良,男,汉族,1957年3月2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欧阳可,男,汉族,1980年12月29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王保良申请执行欧阳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欧阳可赔偿原告王保良医疗费2834.58元、误工费1380.94元、护理费1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110元、交通费100元的50%即2927.76元。被执行人欧阳可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王保良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5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欧阳可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977.7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中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景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