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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8919号

朱晓冬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晓冬,李国新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8919号

申请执行人:朱晓冬,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李国新,男,1952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朱晓冬诉李国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国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涛

审 判 员  张瀚文

代理

审判员  刘 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