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302号
原告:天津市金钟绿岛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新市镇悦和里增4号。法定代表人杨洪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文,天津魏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会伟。
原告天津市金钟绿岛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会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金钟绿岛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金钟绿岛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天津市金钟绿岛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广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