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3民初1688号
原告:广西润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火炬一支路11号富达花园2栋144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谦祥,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燕,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丽群,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广西速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73号金朝阳综合楼3座14层3-1401号。
法定代表人:凌裕强。
原告广西润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公司”)与被告黄丽群、广西速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谦祥、周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丽群、速贷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润华公司以黄丽群未归还借款、速贷公司未承担保证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丽群清偿235539元;2、判令被告黄丽群支付违约金28265元(计算方法: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7月16日暂计至2016年1月16日,之后另计偿清借款本息之日止);3、判令被告黄丽群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8300元;4、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5、判令被告广西速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借款期限: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5日。
二、借款人:黄丽群。
三、借款本金:235539元。
四、借期利息:免息。
五、偿还方式及时间:于2014年10月15日前归还59289元,于2015年1月15日前归还58750元,于2015年4月15日前归还58750元,于2015年7月15日前归还58750元。
六、违约金:逾期还款则每日按100元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则自第21日起每日按200元支付违约金。
七、律师费的负担:借款人赔偿出借人因追偿借款所支出的律师费等。
八、保证人及担保方式、担保期限:速贷公司自愿就黄丽群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保证期自出借人提供借款之日起三年届满。
九、款项交付:润华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向黄丽群账户转入借款235539元。
十、律师费支出:润华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与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代理本案纠纷,并为此支出律师费8300元。润华公司主张黄丽群至今未归还本金或支付违约金等,故于2016年2月15日诉至本院并提出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丽群收到润华公司支付的借款后理应按约偿还,现其违约,润华公司要求其归还借款,并自2015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律师费损失8300元,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速贷公司作为保证人,润华公司有权要求其就黄丽群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丽群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润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5539元;
二、被告黄丽群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润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235539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6日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黄丽群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润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8300元;
四、被告广西速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黄丽群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丽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5382元,公告费350元,均由被告黄丽群、广西速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艳杰
人民陪审员 韦京晖
人民陪审员 肖海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危杨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