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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2154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与陈慕浏、王水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陈慕浏,王水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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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1民初2154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吴荣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萍萍,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陈慕浏,福建省长汀县人。

被告:王水秀,福建省长汀县人。俩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翰清,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慕浏、王水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萍萍和被告陈慕浏及其与被告王水秀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翰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慕浏、王水秀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6,677.56元;2、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9日,王水秀就其所有的闽F号小轿车向原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金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2014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陈慕浏驾驶闽F号小轿车在长汀县河田镇南塘路段与陈木养相碰撞,造成陈木养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陈木养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慕浏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木养向长��县人民法院起诉,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汀民初字第2984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木养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76,677.56元。2015年3月5日,原告依据上述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向陈木养支付了76,677.56元。由于汀公交认字(2014)第F01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慕浏驾驶证已被暂扣,故其驾驶闽F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无证驾驶,而王水秀作为闽F号轿车的登记车主,在向陈慕浏交付使用小轿车时未对陈慕浏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存在重大过错,故原告依法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俩被告行使追偿权。陈慕浏、王水秀辩称:原告起诉主张答辩人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76,677.56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其理由是:1、答辩人陈慕浏早就合法取得了驾驶证,事故发生时只是被公安机关暂扣了而已,并不是原告所谓的无证驾驶;2、原告并未“垫付”受害人陈木养抢救费用;3、答辩人向原告投保的车辆“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额为10,000元,而法律规定的追偿费用也仅限于该限额范围内垫付的“抢救费用”,但原告赔偿陈木养的损失包括了医疗费外的其他损失,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4、陈木养与答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已经双方和解,答辩人已经承担了赔偿义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14)汀民初字第298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闽F号小轿车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法院判决原告赔偿陈木养76,677.56元。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陈慕浏在驾驶车辆时驾驶证被暂扣,车辆实际所有人是王水秀。3、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原告依据法院的判决于2015年3月5日向陈木养赔付了76,677.56元的事实。4、交强险保险单一张,证明原告与王水秀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约定,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而发生的抢救费用,原告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其他的损失费用,原告不负责垫付和赔偿。陈慕浏、王水秀质证认为,对原告所举证据1、2、4均无异议,但对证据3认为真实性无法确定。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陈慕浏、王水秀向本院提交两份证据:1、陈木养与陈慕浏在赔偿方面达成的协议书,证明陈慕浏已经支付医疗费3.4万元,并额外支付了1.95万元;2、陈慕浏的驾驶证,证明陈慕浏2011年11月17日已经考取了机动车驾驶证。原告对被告方所举证据质证认为,协议书与本案无关联且真实性无法确定,而对驾驶证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因为陈慕浏驾驶车辆出交通事故时,其驾驶证被暂扣。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陈慕浏在驾驶证已被暂扣的情况下,驾驶闽F号小轿车在长汀县河田镇南塘路段与陈木养相碰撞,造成陈木养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陈木养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慕浏负事故次要责任。2014年4月9日,王水秀就其所有的闽F号小轿车向原告投保了��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陈木养向长汀县人民法院起诉,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汀民初字第2984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木养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6,677.56元。2015年3月5日,原告依据上述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向陈木养支付了76,677.56元。原告以陈慕浏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无证驾驶,王水秀作为登记车主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诉来本院,要求向俩被告行使追偿权。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陈慕浏在驾驶证被暂扣系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实际赔偿了受害人之后,可依法取得对侵权人的法定追偿权。原告代被告支付赔偿款的事实清楚,有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为据,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代被告支付的76,677.56元赔偿款的诉请,本院予��支持。对于被告在法庭上关于陈慕浏不是无证驾驶、原告并未“垫付”受害人陈木养抢救费用以及追偿费用也仅限于“交强险”医疗费赔偿10,000元限额范围内垫付的“抢救费用”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王水秀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登记车主,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且与陈慕浏系夫妻关系,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本案肇事车辆主要为陈慕浏所控制管理,为此,综合全案情况酌定陈慕浏应承担80%的责任,王水秀应承担20%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下:

一、被告陈慕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代为垫付的赔偿款76,677.56元×80%=61,342.05元。

二、被告王水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代为垫付的赔偿款76,677.56元×20%=15,335.51元。

三、驳回原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慕浏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59元,由陈慕浏负担685元,王水秀负担172元。如��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巫华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万兴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中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