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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执保67号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攀枝花福田谷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攀枝花福田谷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艳,张国梁,许健,许城铭,诸琳,黄基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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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保67号

申请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118号。

负责人:刘彬,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保宏,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员工,住四川省盐边县,(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攀枝花福田谷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流沙坡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2号工商银行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许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王艳,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

申请人:张国梁,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

申请人:许健,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

申请人:许城铭,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

申请人:诸琳,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

申请人:黄基惠,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诉被告攀枝花福田谷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艳、张国梁、许健、许城铭、诸琳、黄基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福田谷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艳、张国梁价值11064762.2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攀枝花福田谷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攀枝花市东区流沙坡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897.10㎡[土地证号:攀国用(2008)第xxx**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王艳、张国梁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桐梓南路x号x栋x层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5××85号,武国用(2012)第xxx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张国梁所有的坐落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岭路x号x区x栋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攀房权证仁私字第××号,攀国用(2009)第xxx号];

四、查封被申请人王艳所有的坐落于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xx附x号商业房地产一套[产权证号:攀房权证东私字第××号,攀国用(2012)第xxx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