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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505号

叶媛媛、洪水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媛媛,洪水泉,黄小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PAGE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5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媛媛,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帅华,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杰,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洪水泉,男,l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东,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小齐,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再审申请人叶媛媛因与被申请人洪水泉、黄小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终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媛媛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在没有考虑讼争款项是否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机械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黄小齐所借之债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黄小齐与叶媛媛有举债的合意,不应将黄小齐个人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讼争《借据》仅由黄小齐向洪水泉出具,并没有叶媛媛的签字,洪水泉也没有证据证明叶媛媛知道或默认该借款,显然,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为黄小齐的个人借款。2、叶媛媛与黄小齐无需因家庭生活对外借款,也无任何生意经营,家庭生活没有举债的必要。3、从法院调取的黄小齐的银行明细情况来看,黄小齐取得讼争借款后,几天之内分别汇给了其他人,并没有交给叶媛媛或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叶媛媛并未分享到任何利益。(二)本案洪水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叶媛媛与黄小齐共同偿还借款,而一审却判决叶媛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也未予以纠正。

一、二审判决均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洪水泉提交意见称,叶媛媛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叶媛媛虽未在黄小齐向洪水泉出具的《借据》上签字,但该笔借款系发生在叶媛媛与黄小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据》中也未明确约定为黄小齐的个人债务。叶媛媛以洪水泉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默认该借款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从一审法院调取的黄小齐的银行账户明细情况来看,并不能证明讼争借款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因叶媛媛不能举证证明黄小齐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其依法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一、二审判决叶媛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未加重叶媛媛的责任或损害其利益,其以此为由主张本案应当再审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叶媛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叶媛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序涛

代理

审判员  念保源

代理

审判员  陈 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玲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