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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5093号

张建伟与王盛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建伟,王盛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5093号原告张建伟,女,生于1983年2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左秀苓,男,章丘三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盛辉,男,生于1983年7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告张建伟与被告王盛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德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焦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