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5093号原告张建伟,女,生于1983年2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左秀苓,男,章丘三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盛辉,男,生于1983年7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告张建伟与被告王盛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德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焦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