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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1318号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陈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陈剑峰,程康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318号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16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

被执行人:陈剑峰,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工人路**号*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76********。

被执行人:程康儿,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中村乡坑口村瑶田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90********。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剑峰、程康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8日,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至2016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执行费1400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3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瑞标

审 判 员 伍秋林

审 判 员 朱 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叶子俊 来自: